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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壹週刊(2018年10月賴清德行政院長宣布停建)
 
深澳電廠原定於2007年除役,2011年拆除,後來台電想原地重建,並於2006年的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通過,但由於當地的居民反對,遲遲未動工,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-1條規定,由於已經超過3年沒有動工,需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,107/3/14進行相關提案討論,當天的環評會議紀錄,多數發言委員是不同意,詳見當天會議記錄P.48-P.78(深澳案討論),最後投票的結果是8:8平手,修正後通過或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,最後由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最後一張修正後通過的票數
 
也因為這次的環差案,《環評法》第16-1條再度被提出,應修正為「規定動工後又停工超過5年、或是取得環評許可後超過10年沒動工的開發案將直接失去環評效力」,原有法條為
「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,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,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,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,送主管機關審查。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,不得實施開發行為。」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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